刘东和
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30万余户“国有企业”,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和资产。这些企业按其来源可分为10类:1、一批在战争年代发展起来的企业,随着革命胜利而进城安家落户;2、国家没收“四大家族”、列强在华资产等;3、由国家直接投资兴建的大厂、大矿;4、在三大改造中形成的一大批公私合营企业;5、由城镇作坊、摊贩,通过合作化、大跃进逐步升格为大集体、地方国营直至全民国营企业;6、由市县地方财政出资兴办的企业;7、原为地方办的小企业,因业绩良好而被确认为国营企业,如春兰集团;8、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投资机构出资兴办,多方参与建成的企业;9、改革开放以来兴办的大量三产企业;10、由上述4-9类企业自筹资金,再投资兴办或控股、参股的企业。 很显然,按照“国有企业即国家所有的企业”的定义,只有前三类可称为严格意义上的“全民所有制”或“国家所有制”企业,后七类则不是。两者各有各的帐,在改革政策措施上不能一刀切。前者属于“抓大”的范围,后者属于“放小”的范围。如果总是绕来绕去,再多的改革努力都会事倍功半乃至无功而返。